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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,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:
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;
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;
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。 -
(二)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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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。
家族信托是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法律結構,同時是一種復雜而精密的金融工具。與其他類型財富管理工具不同,家族信托在設計時,應當充分考慮受托資產的復雜性、法律結構的長期性與利益關系的動態(tài)性。
2014年底,新鴻基郭氏家族兄弟紛爭暫告一段落,最終結局令人唏噓:郭氏家族的二弟郭炳江、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,以及新鴻基和香港聯(lián)交所高管分別獲刑。這場世紀官司的律師費達到12億港元,其中新鴻基10億港元、廉政公署2億港元。兄弟鬩墻的根本原因,竟然在于三兄弟的父親郭得勝在20多年前設立的郭氏家族信托。
普利茲克(Pritzker)家族是美國的名門望族,創(chuàng)辦了著名的凱悅酒店集團和建筑學界最高獎“普利茲克獎”。家族二代、畢業(yè)于哈佛法學院的Abram Nicholas,曾在上世紀40~70年代,設立了2000多個彼此不同的離岸信托,并搭建了極其復雜的結構來管理和傳承家族財富。但是這個精細無比、前無古人的信托結構仍然無法阻止家族的分裂,在第三代掌門人Jay去世短短10多年的時間內,三代人歷時一個世紀建立起來的商業(yè)帝國徹底土崩瓦解。
縱觀歐美及海外華人家族的成敗案例,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幾個結論:(1)家族信托要么不出問題,要出問題就是大問題;(2)在一代創(chuàng)始人在世時通常不會出問題,出現問題往往是在創(chuàng)始人去世之后;(3)評價一個家族信托設計的好壞,不能看5~10年,而要看50~100年。
為什么得到這些結論呢?這主要是由家族信托的內在特性決定的。家族信托是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法律結構,同時是一種復雜而精密的金融工具。與其他類型財富管理工具不同,家族信托在設計時,應當充分考慮受托資產的復雜性、法律結構的長期性與利益關系的動態(tài)性。
(1)受托資產的復雜性。
家族信托的受托資產可以覆蓋幾乎所有的資產類別,包括股票債券、貨幣外匯、期權期貨、PE/VC基金等金融資產,亦可涵蓋大宗商品、飛機游艇、古玩字畫等實物資產。在諸多受托資產中,最為復雜的是家族實業(yè)企業(yè)的股權。股權是一類相當特殊的資產,其價值在不同人手中可能天差地別,例如原山西首富李海倉創(chuàng)辦的海鑫鋼鐵,百億元帝國在第二代李兆會手上十年最終進入破產重整法律程序。家族信托與股權設計、戰(zhàn)略規(guī)劃、經營管理、職業(yè)經理人等諸多因素息息相關,這加劇了受托資產管理的復雜性。
(2)法律結構的長期性。
家族信托是一種超長期的財產安排計劃,最短也可能有30年期限、跨越兩代人,而歐美的王朝信托甚至可以永續(xù)存在、代代相傳。有人稱家族信托是“在墳墓中伸出的手”,言外之意,這種法律結構使得委托人的意志在去世多年之后仍然發(fā)揮效力。剛性的法律條款將給家族未來多年的發(fā)展帶來長期的影響。這種剛性可能由于無法因應劇烈變化的外部環(huán)境和家族關系進行調整,而給家族帶來滅頂之災。新鴻基兄弟鬩墻,其根本原因是第一代創(chuàng)始人郭得勝希望用家族信托強行將三兄弟綁定。兄弟間的關系在事實上破裂之后,集中股權的家族信托無法拆解,最終只好借助司法來強力解決矛盾。
(3)利益關系的動態(tài)性。
家族信托是約定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、保護人等多個利益主體對于受托資產權利義務的一組法律合同。這些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發(fā)生巨大的變化:委托人可能去世,當初的受托人和保護人可能退休、新一代人選將接任,新出生的第三代可能加入受益人群體。這種動態(tài)性可能會造成新的利益沖突,歐美很多家族信托到了第二代、第三代,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、不同受益人之間的矛盾演化成訴訟官司的屢見不鮮。
如何充分應對這三大特性,突破家族信托的局限?家族和企業(yè)雙層治理將發(fā)揮不可替代的作用。治理的核心問題是權力、責任、利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分配結構。家族信托要做好“靜態(tài)治理”和“動態(tài)治理”。
靜態(tài)治理指:家族信托應當基于家庭結構、資產分布、傳承目標等因素,厘清不同資產的收益權、控制權和轉讓權,明確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、保護人等各主體的權利和責任。不同家族的主觀目標和客觀條件均不相同,切忌照搬照抄。
動態(tài)治理指:鑒于企業(yè)和資產未來可能會發(fā)生難以預見的意外事件,家族要設計相應的彈性機制和退出機制,留好“后門”。2014年清華五道口全球家族企業(yè)課程哈佛模塊期間,《紐約時報》第五代家族成員Carolyn Greenspon分享了奧克斯·索爾茲伯格家族信托的動態(tài)治理案例,其家族信托經歷了“一分為四,四合為一”的百年演化歷程,確保家族能夠因應時代的變遷和家族分支的演化,按照家族后代的意志進行靈活的調整。
對家族信托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,被動、盲目地使用信托結構,會讓家族財富暴露于巨大的風險之下。家族不能一廂情愿地認為家族財富一“托”就靈,而要主動地、智慧地駕馭這個工具。家族信托的法律結構設計等基礎設施建設固然非常重要,但是最終驅動家族信托的還是活生生的人,因此在家族信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中更要重視家族與企業(yè)的雙層治理。